金水區加強科技自主創新若干意見實施細則(試行)
金水區科學技術局
關于印發金水區加強科技自主創新
若干意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局屬各科室、轄區企業、各有關單位:
《金水區加強科技自主創新若干意見實施細則(試行)》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并執行。
金水區科學技術局
2014年11月6日
金水區加強科技自主創新若干意見
實施細則(試行)
為落實《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自主創新打造科技金水的意見》(金政〔2014〕44號),規范科技創新扶持獎勵資金管理,進一步完善金水區科技創新創業的激勵機制,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金水行政區劃內依法注冊、納稅并在科技創新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
第二條 扶持獎勵標準按照《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自主創新打造科技金水的意見》(金政〔2014〕44號)執行。
第二章 扶持獎勵項目與條件
第三條 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當年度經省科技部門認定、國家備案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當年度復審成功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當年度遷入金水區的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
(四)當年度被科技部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條 申報創新型企業獎勵的,應當具備條件為:
當年度被國家、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創新型企業和創新型試點企業。
第五條 申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獎勵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當年度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的企業自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
(二)當年度整建制遷入金水區的國家級研發機構和央企、省部級及國家重點院校研發機構;
(三)當年度與地方聯建、合建的國家級研發機構和央企、省部級及國家重點院校研發機構。
第六條 申報重大科技專項資助的,應當具備條件為:
當年度承擔的科技項目,獲得國家、省、市級重大科技專項資助,且同一項目沒有獲得區級經費支持的企業。
第七條 申報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獎勵的,應當具備條件為:
當年度獲得國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資)金立項的技術創新無償資助項目。
第八條 申報科技進步獎獎勵的,應當具備條件為:
獨立完成或者作為第一完成單位,其科技成果當年度獲得國家、省、市科技進步獎獎勵的企業。
第九條 申報企業科技創新人才資助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當年度入選鄭州市科技創新團隊或領軍人才的企業科技人才;
(二)當年度入選河南省創新杰出人才或創新杰出青年的企業科技人才。
第十條 申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資助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金水區注冊且孵化基地在金水區內的孵化器;
(二)通過國家、省、市級認定的孵化器。
第十一條 申報入孵企業資助的,應當具備條件為:
在金水區注冊登記的孵化器入孵企業。
第三章 材料申報第十二條 金水區科技創新扶持獎勵根據每年度工作安排,由區科技局于每年第三季度發布申報通知,集中受理審核,年底一次性發放;當年年底獲得符合扶持獎勵條件的項目可順延至次年申報。
第十三條 申報者從金水科技信息網(http://www.jsqkjj.com/)下載并填寫《金水區科技創新獎勵申報表》,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同時按照申報類別準備其它相應的證明材料,所提交申報材料一式兩份,統一用A4紙打印,編制目錄后裝訂成冊。
第十四條 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獎勵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科技部頒發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書等附件材料;
(四)河南省科技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文件;
(五)復審成功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省科技廳頒發的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五條 申報創新型企業獎勵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級科技部門對創新型試點企業認定的紅頭文件;
(二)企業申報創新型試點企業的申報書及相關附件;
(三)企業與上級科技部門簽訂的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 申報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獎勵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申報書、與上級科技部門簽訂的撥款合同;
(二)科技部門發布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認定材料。
第十七條 申報重大科技專項資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項目申報書、與上級科技部門簽訂的撥款合同;
(二)科技部門發布的項目經費文件。
第十八條 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資)金項目獎勵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承擔企業與國家、省、市科技部門和財政部門簽訂的創新基(資)金技術創新項目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二)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立項證書;省、市科技部門立項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技術創新項目紅頭文件。
第十九條 申報科技進步獎獎勵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國家或省、市政府認定的獲獎文件及頒發的科技進步獎證書。
第二十條 申報科技創新人才資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鄭州市科技創新團隊或領軍人才、河南省創新杰出人才或創新杰出青年的認定文件、撥款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申報孵化器資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孵化器資質提升獎勵:國家、省、市級孵化器認定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新建孵化器政府貼息補助:國家、省、市級孵化器認定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建設項目批準文件、貸款合同或相關材料、資金到位憑證、利息支付憑證等材料,貸款經辦機構簽署意見或出具證明;
(三)孵化器利用存量房產資源改(擴)建補助:國家、省、市級孵化器認定文件原件及復印件;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議文件;
(四)孵化器入孵企業按期畢業獎勵:企業入孵協議;符合畢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孵化器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的獎勵:企業入孵協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創新型企業認定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申報入孵企業資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國家、省、市級孵化器認定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入孵企業匯總表;企業入孵協議;入孵企業上一年度納稅憑證。
第四章 審 核
第二十三條 區科技創新扶持獎勵由區科技局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區科技局組織專門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每個項目作出書面評價意見并簽字確認。對申報資料不全、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條 區科技局根據審核結果,確定擬獎名單,報區政府審定。
第五章 公 示
第二十六條 區科技創新扶持獎勵的審核工作實行公示制度。擬獎名單,由區科技局通過金水科技信息網向社會公示7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內向區科技局提出。
第二十七條 區科技局自異議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處理意見。
第六章 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二十八條 科技創新扶持獎勵實行最高限額和不重復原則,對企事業單位同一事項涉及多項扶持獎勵的,按最優惠一項執行,不疊加享受。
第二十九條 資金采取一次性撥付的方式,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資金只對牽頭承擔單位進行撥付。
第三十條 扶持獎勵資金只能用于企業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創新,企業法人簽署承諾書(http://www.jsqkjj.com/下載),保證資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的,一經發現,追回獎勵資金,并納入誠信黑名單,三年內不得申報區級各類政府財政補助和獎勵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申報專利資助及獎勵的,參照《金水區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